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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ang私房ktv官网重点关注!天津转让住宅房屋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admin 2025-05-29 3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计税依据价格的,按照计税依据价格的1%缴纳。

  第五条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以及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从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计算,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第七条独幢式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向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符合第七条情形的,此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核减。

  第九条 房屋权利人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簿查询结果和房屋买卖协议为申请人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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